編例
一、為保持其“個人紀年史傳”的體例,民國紀元前的史事,仍按陰曆紀年;民國建立後的史事,按陽曆紀年。
二、正文均保持其自然段,正文之下,原節錄的文電、函稿、演說詞以及夾註等,用〔〕標明。
三、正文及附錄函電被蔣介石全部刪去者,一般均照錄原文,並於文首加△標明;個別字、句被刪去者,則於照錄的原文件中加<>標明;蔣介石親筆增刪修改的文字,則分別以著重號(•)標明及用??等符號加註說明。
四、凡原文字句缺損或字跡不清者,均以□代之;原文嚴重殘缺者,酌以《民國十五年以前之蔣介石先生》一書的有關記載補足,並於文首加*標明;錯別字、增補字和衍文的校勘,以【】注明;待考的字,則以〔?〕標明存疑。
五、其標點是編者所加。